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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化妆品代工近期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项

发表时间:2022-12-31 09:27

PART 01 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

依据《国家食药监局有关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资料要求>相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第3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法人代表、备案人申请办理或进行备案时,理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资料要求》的需求,给予所有原料的安全性有关信息。先前取得了申请注册或是进行备案的护肤品,法人代表、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填补给予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的安全性有关信息。

PART 02有关化妆品标签的升级

依据《国家食药监局有关公布执行<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的通知》(2021年第77号),在2022年5月1日前申请办理或进行备案的护肤品,没有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标签标识的,法人代表、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进行商品标签的升级,使之合乎《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PART 03有关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的新增作用

最近,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新增加“原料安全生产信息自主升级”作用,实际操作指南可以从系统首页“资源文件”栏内查询。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资料要求》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已备案商品所用原料的制造商、原料品质规格型号提升或是变化的,所采用的原料在秘方里的含量及其原料中实际成分类型、占比都未发生变化,备案人应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原料安全生产信息自主升级”作用开展升级维护保养;已备案商品所用原料的制造商、原料品质规格型号提升或是变化的,原料在秘方里的含量和原料中基本功能成份含量及有机溶剂未产生变化,为了确保原料品质而使用的少量增稠剂、抗氧剂、添加剂等物质产生类型或是含量变动的,备案人必须在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变更申请书。

PART 04有关商品信息填补填写与产品作用声称根据引言提交

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上海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有关事项的通告》(沪药监局通告〔2022〕9号),对该申请注册备案服务平台已注册备案商品信息补充填写、商品作用声称根据引言提交等事宜给予进一步明确,备案人理应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全面落实。(详细:《上海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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