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护肤|防晒类化妆品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发表时间:2023-09-27 09:41 生产企业没有得到产品的《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证》 防晒化妆品在中国归属于独特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晒化妆品务必采用特殊化妆品的审批流程,得到《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后才可生产和销售。生产制造防晒化妆品的公司没有得到独特化妆品批件,就等于是所生产和销售的这类防晒化妆品未经监管机构的核查,产品在就得不到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防晒化妆品归属于特殊功能化妆品,而现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已经将原来的特殊功能化妆品名字改成独特化妆品。 因此,在2021年以前所获得的防晒化妆品批件均是《特殊功能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批件》,而非《特殊化妆品商标注册证》。 产品的《独特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批件》已经过期 国家药品监管单位下达的特殊功能化妆品批件也是有时效性的,生产企业需在截止日期前4个月内向型审批部门明确提出延期申请,不然该批件一旦到期,生产企业将不再具有生产销售该产品相关资质。 产品名称与批件不符合 生产企业私自变更产品名字,致使生产销售的防晒品名字与其说汇报批准的批件里的产品名字不一致。 具体验出成分与标志成份不匹配 依据《日用品使用说明书化妆品通用性标识》(GB5296.3-2008)要求,从2010年6月17日起,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或进口并销售的化妆品,均需在包装上真正标明全部成份的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制造的化妆品上必须贴了“全成份”标识。 做为防晒化妆品,充分发挥防晒功效的防晒剂的标志至关重要,但是有些生产企业的产品中添加的一些防晒剂在产品标识中并没有标志,而标签上标志的防晒剂在产品中具体却没有添加,用虚报标识欺骗顾客。 对于消费者来说,虽不能在挑选产品时鉴别可能出现的以上问题,但需存有的这种安全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在挑选防晒化妆品时,除了要考虑防晒实际效果外,还应有安全防范意识,一定要在正规渠道购买,并保留好买东西税票,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利用税票进行维权。 |